- 索引号: v33899800/2020-0004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3-03-13
- 标题: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及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署办发﹝2013﹞36号
- 发布日期: 2013-03-14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及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处:
《昌都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及年检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3日
昌都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及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取得经营资质后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申请劳动用工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后,须在30日内凭劳动合同书到用工备案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提交与被录用(续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用工备案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提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登记。备案变更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注销备案时提交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注销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参加劳动用工年检,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等。
第九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年检时应提交上一年度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必须记录真实、准确,并不得损毁或涂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如期进行备案登记,不如期进行备案登记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进行备案登记,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及年检由昌都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辖。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昌都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昌都地区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日期:
昌都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用人单位备案须知
1.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参加年检。
2.用人单位取得经营资质后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登记。申请劳动用工备案各变更登记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3.用人单位新招用工人及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后,须在30日内凭劳动合同书到用工备案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到用工备案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4.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注销备案时提交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注销的证明材料等。
5.用人单位每年的1月31日前到备案部门参加年检。用人单位年检时应提交上一年度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7.用人单位应如实进行备案登记,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8.本《手册》一式两份,备案部门、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办。
备案部门:昌都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联 系 人:张华文
联系电话:4825679 13989955296
职工备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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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工种类别 |
是否本地员工 |
录用(续用)日期 |
解除或终止日期 |
注:本地员工“是”打√,“否”打○
年检登记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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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审核日期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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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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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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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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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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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其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劳动保障违法情况记录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