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3-0008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23﹞8
- 发布日期: 2023-02-07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进场交易范围
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工作精神,全市所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外,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用地、矿业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
(四)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农村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类交易;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二、明确各方工作职责
(一)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精神,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
3.督促应当进场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4.依法履行行业各项交易活动文件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合同履约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5.负责或协同完成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核、考核管理和抽取监督;对招标(采购)人、投标(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6.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7.指导各县(区)对口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指导工作;
8.受理所监督项目专家的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等;
9.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招标(采购)人主要职责。招标人(采购人)依法对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确保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标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3.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或依法委托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
4.按规定时限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5.按交易文件规定收取履约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6.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对代理机构、中标(竞得)人进行诚信评价;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终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3.核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
4.收集、发布和储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监管依托;
5.协助办理专家抽取事宜,见证记录专家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并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日常行为进行评价等;
6.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投诉等事项;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3.强制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6.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规范代理机构的选用和管理
(一)合理选取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招标人(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严控代理费支出。严格落实、落细过“紧日子”的各项要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招标(采购)人应提前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或金额,最终代理服务费支付等情况同中标公示一并公开。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招标(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未按委托权限开展工作、越权代理、转委托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代理机构考核清退制度,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黑名单”管理,持续规范代理市场秩序。同时,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代理机构服务、履职、场内行为情况等工作进行全面诚信评价,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诚信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当限制其开展代理业务。
四、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一)严格专家抽取。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所有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活动,应当使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终端进行现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平台内交易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全市重大项目,鼓励招标(采购)人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抽取省外专家组织开展。
(二)开展一标一评。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交易事项中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开展“一标一评”考核工作的通知》(藏公共资源专班〔2022〕11号)要求,对参加房屋建筑与市政、公路和水利工程交易事项的评标(评审)专家由交易中心作为考核评价主体,会同行政监管人员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按照“一标一评”原则,对每个项目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三)强化见证抄告。招标(采购)人可以委托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抄告,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四)规范报酬支付。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函〔2021〕48号)的规定进行支付。评标(评审)专家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提升电子化交易管理水平
(一)优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昌都市电子卖场·服务超市提供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定制产品服务类和小型工程服务类项目。其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定制产品服务类;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服务类且属于服务超市类范围内的项目。
(二)推进在线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系统留存的电子交易数据和系统操作记录,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采购)全过程、全节点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检查行动。
(三)加强信用评价和应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竞得)人开展诚信评价,并严格落实“一标一评”要求,不断积累企业信用数据。行政监督部门要不断强化诚信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将信用数据转换为评标(评审)活动中的得分优势或评标依据,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六、严肃责任追究
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借用挂靠资质、随意变更招标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全市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职能部门和招标(采购)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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