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0-0004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2-08-28
- 标题: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昌都地区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署办发﹝2012﹞92号
- 发布日期: 2012-08-29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昌都地区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处:
《昌都地区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
昌都地区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克扣、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及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2009〕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房屋装饰装修、路桥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自治区管理的招投标工程项目及驻军部队的工程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农牧、扶贫、电信、移动、电力、公安、工商、信访、工会、人行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企业没有缴存工资保证金前,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在施工企业没有缴存工资保证金前,不得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利用拨付工程款优先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公安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施工企业欠薪逃匿的行为,严厉打击以索要工资为名的各类敲诈勒索案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及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银行等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施工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第四条 施工企业与农牧民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相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为施工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记录。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台账等相关资料备查;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台账等相关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检查验收。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与农牧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结算周期较长的,每月预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牧民工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或者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缴存。
矿山开采企业根据其用工规模及信用程度,确定缴存数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
地区财政部门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昌都西路分理处”,帐户名“西藏昌都地区财政局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25—481001040005312”。
第八条 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遵守以下程序:
(一)施工企业取得项目承建资格后15日内,凭中标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核算出缴存金额,出具相关缴存手续,施工企业凭手续到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凭银行缴存票据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书。
(四)施工企业凭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书及其它相关手续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五)施工企业凭建设施工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书及其它相关手续到项目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六)施工企业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
(一)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劳动合同双方认可,因施工企业无力支付的。
(二)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情况被认定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提出支取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确认的工资拖欠数额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意见书,银行根据支取意见书向施工企业按额支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如数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前,施工企业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提前支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后不足以保障剩余工程量农牧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施工企业发出补缴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施工企业应当按期补缴。
第十二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于6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交证明结清农牧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表等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一次性返还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行应当为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施工企业需要查询缴存和支取记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获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企业,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办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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