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0-0004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2-12-30
- 标题: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署办发﹝2012﹞138号
- 发布日期: 2012-12-31
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处:
《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促进造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造林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西藏自治区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管理,自治区和地区其它造林绿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环节管理,坚持造林质量与成效第一原则。
第四条 坚持造林绿化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增加农牧民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在改善生态、绿化美化城乡环境的同时,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第五条 由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和财政部门协商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和财政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各县年度造林计划,安排资金,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资金来源: (1)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2)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3)地区及社会资金。
第七条 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务必于每年9月30日前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造林建议计划,并上报地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地区审核后,报自治区发改、财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年度批准的作业设计文本造林计划批复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程序报请变更。
第九条 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年度计划造林任务。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十条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造林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造林作业设计,委托熟悉了解西藏林业情况、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成果以县为单位编制,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报地区及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依据《规划》和审批的年度造林计划及地区的委托文件,进行作业设计,并实行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二条 作业设计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技术规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作业设计图和造林作业区现状调查卡。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设计概况、设计原则与依据、范围与布局、造林设计、幼林抚育设计、辅助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工程量统计、用工量测算、经费预算等;
(二)作业设计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分树种种苗需求量表、投资预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造林作业区位置图、以地形图(1/50000或1/100000)为底图的作业设计总平面图、造林模式示意图、辅助工程单项设计图等;
(四)造林作业区现状调查卡。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确定调查因子。
第三章 种苗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检验检疫,保证林木种苗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实行种苗质量负责制,加强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把好种苗质量关,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
第十五条 各县如有苗木缺口,以区内调剂解决为主。确需从区外调运苗木的,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内调运种苗,并将所需调运苗木的数量、树种、引种地等报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同时做好苗木的检验检疫和复检工作。对调入的苗木原则上必须在苗圃地假植一年以上方能用于造林。对新品种(含品系等)的引进,必须按林木引种程序,引种试验成功,并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方能大面积应用生产。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种苗分级制度。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种苗进行分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对种苗进行检验,确定种苗质量等级,核发种苗质量检验证。达不到规定用苗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
第十七条 按照作业设计所要求的树种和等级选用苗木,优先使用经国家或自治区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苗木。任何实施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无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苗木标签的苗木。
第十八条 地区中心苗圃、各县林业局苗圃不得再繁育北京杨等抗逆性、抗病虫差的树种。
第十九条 严格制定苗木购销合同。规定苗木规格、价格、运输方式。苗木运输至造林点,经地区或县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并栽植一个月后方可付款。
第四章 技术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在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中,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倡营造混交林,逐步形成针阔混交、乔灌混交、灌草混交的多功能、抗逆性强的复合森林结构。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加强造林地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择好宜林荒山荒地,整地、栽植覆土、补植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和达不到作业设计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返工。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防止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进行造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常绿树种和经济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在第三年终验时,常绿树种和经济林木保存率要达到80%以上,落叶阔叶树种保存率达到75%以上,造林面积保存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遵照造林合同,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补造工作。凡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必须在下一年度进行补植补造。在第三年终验时,成活率仍然没有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调减次年造林任务,扣除不足部分造林资金并处一定罚金。
第五章 抚育管护
第二十五条 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浇水施肥、管护等抚育作业。
第二十六条 全面加强对新造林地管护,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第三年终验之前项目承建单位和管理单位建立护林公约。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同时,认真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监测、检疫工作,积极采取生物措施,降低病虫害的发生率和成灾率,减少已造林地的灾害损失。第三年终验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按照林权权属管护到位、责任到位。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地、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把造林质量与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主要内容,并兑现奖惩。地、县行政一把手为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制管理。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造林项目实施的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文本由地区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面积、作业方式、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查处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要追究该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作业设计内容签订合同分期分批逐级拨款,并实行报帐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以地、县为单位,根据造林项目合同及造林进度、检查验收结果等分期分批报帐。
(一)第一年,地区林业、财政管理部门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承建单位的合同,根据工作进度审核后,给各县拨付造林任务资金的60%(具体拨付资金比例与签定的合同为准,原则上不超过拨付资金的40%);
(二)第二年,在县级自查、地区复查和自治区核查后,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文件及承建单位所持的《施工合格证》、《造林质量合格证》、《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审核拨付造林任务资金的20%,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要相应从下年度的造林资金中予以扣减,直至补植终验合格后再审核拨付。
(三)第三年,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的竣工验收文件及承建单位所持的《造林验收合格证》,审核拨付造林任务资金的20%。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的质量,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项目检查验收包括阶段检查、年度验收、竣工验收。
(一)阶段检查:分别由地、县林业、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抽查。
(二)年度验收:由地、县林业、发改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作业设计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面积验收采用GPS按设计图逐块核实。
(三)竣工验收:项目全面完成后(第三年),在地、县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接受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部门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两证一签”、苗木合格率及面积保存率、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病虫鼠(兔)危害情况、辅助工程实施情况、建档情况、管护情况和资金使用等。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项目实施第一年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依据造林作业设计逐项全面自查,提出验收报告并报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市)级复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据县级自查报告开展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并通过自治区级第一年核查的,签发《施工合格证》(附件1)。并于第二年,对第一年造林面积及补植、抚育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附件2)和《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附件3),同时将复查结果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自治区验收标准的,将由自治区签发《造林验收合格证》(附件4)。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社会各界对重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县需建立科技支撑和实用技术应用保障体系,加强技术培训,积极应用最新的实用科技成果,完善效益监测和评价体系,完成年度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逐步建立地、县、乡(镇)三级营造林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技术(简称“3S”技术),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逐级上报当年造林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每一项目按年度分类立卷。建档范围包括:项目批准(批复)文件、《规划》、年度投资文件、年度作业设计、变更文件、合同文本、会计档案、总结文件、检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图、表、卡)、检查验收后签署的文件(证书)等。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
(一)按自治区验收标准全面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
(二)连续三年以上完成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
(三)造林施工过程中技术把关严格、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事迹感人的;
(四)带领农牧民及城镇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参加造林绿化、增加农牧民收入,绿化美化城乡环境,成绩显著的;
(五)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缓建、停建或调减次年的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作业设计未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未编制年度作业设计而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造林任务和建设内容的;
(二)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造林任务,或者未达到作业设计质量要求的;
(三)使用无“两证一签”苗木造林的;
(四)从区外调购苗木,而未向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批准的;
(五)不按国家标准、规程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的;
(六)在第三年终验时,成活率仍然没有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其缓建、停建或调减次年造林任务;
(七)挤占、截留、挪用造林资金的;
(八)造林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造林进度和质量的;
(九)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语义重复:涉及指“关联到或牵涉到”;及指“至或到达”。的技术事项,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质量管理办法》和《全国造林质量评价指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合格证
2.造林质量合格证
3.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
4.造林验收合格证
5.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技术词汇释义
附件:1
编号
施 工 合 格 证
造验字〔 〕第 号
你单位 年度造林施工作业总面积 亩,经检查验收,检查总面积为 亩,质量达到标准的面积为 亩,施工面积合格率 %,由此认定你单位造林施工合格面积为 亩,特发此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造 林 质 量 合 格 证
造验字〔 〕第 号
你单位 年当年造林成活情况,经 检查验收,检查总面积为 亩,质量达到标准的面积为 亩,造林质量面积合格率 %,由此认定你单位 年度造林合格面积为 亩,特发此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
造验字〔 〕第 号
你单位 年度所栽植的造林地第 年抚育管护情况,经 检查验收,检查总面积为 亩 次,合格面积为 亩 次,抚育管护面积合格率 %。由此认定你单位 年度所栽植的造林造林地第 年抚育管护合格面积为 亩 次,特发此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造 林 验 收 合 格 证
造验字〔 〕第 号
你单位 年度造林保存情况,经 检查验收,检查总面积为 亩,保存面积为 亩,造林面积保存率 %。由此认定你单位 年度造林到 年度的保存面积为 亩,特发此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5
昌都地区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技术词汇释义
1.起苗:
起苗是苗木出圃的一个重要过程。起苗的时间应根据各树种苗木的生物学特性、栽植时间来确定。起苗一般在秋季生长停止后或春季苗木生长前进行。起苗后要避免苗木受到风吹日晒,以防苗木干枯。若起苗前土壤干燥,应在起苗前1~2天浇水,以便起苗时少伤根系,且容易带土,提高苗木成活率。
2.苗木分级:
苗木的分级根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进行。合格苗木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综合控制条件为:无检疫对象病虫害,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顶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对长期贮藏的针叶苗木,应在出圃前10-15天开始测定苗木新根生长数量(TNR),TNR值达到分级指标要求。
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分级,若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
合格苗木分Ⅰ、Ⅱ两个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确定,在苗高、地径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苗木分级必须在庇荫背风处,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志。(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3.运输:
保护苗木不受损伤或不使苗木根系干燥。包装方法,常用卷包(采用草帘、蒲包、麻布等作包装材料),筐装(用竹筐、藤筐等)。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苗木少受机械损伤,苗木无失水情况,保证正常生长不受影响。
4.假植:
假植是苗木在出圃或栽植前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将不能立即定植的苗木集中成束成排地埋植在湿润的土壤中,目的是防止苗木根系失水干枯而降低苗木成活率。一般春季起苗春季造林,秋季起苗秋季造林的苗木进行临时假植,将苗木根部和苗干下部埋在土中即可。秋季起苗而当年不造林的苗木,要通过假植越冬,假植时间长,要选择地势高、排水好、土壤疏松、避风的地点开沟假植。沟的深度视苗木大小和根系长短而定,一般约为35-45cm。假植沟应与主风方向垂直,将迎风沟壁作45°角倾斜面,顺斜面将苗木单株排列放置,填土踏实,是苗木下部和根系与土壤紧密结合。土壤干燥时,应适当浇水。寒冷多风地区要注意苗木保温。假植时间越短越好,应尽量使起苗时间和造林时间一致,避免长期假植。(参《中国林业辞典》)
5.栽植:
苗木栽植包括栽前准备、栽植和栽后管理。栽前准备包括剪除苗木病残枝、细弱枝、过密枝及无效萌蘖,减少苗木水分蒸腾,剪截口要进行涂蜡或薄膜包扎,以防水分蒸发和病菌侵入;剪除病残根、细弱根,利于苗木栽植后重新生根。苗木栽植时苗木栽植穴规格为50×50×30cm或40×40×30cm。栽植季节一般为3~5月,栽植密度控制在每亩栽植200~300株。苗木栽植时,先将苗木放于栽植穴中央,使根系自然合理分布(带土球苗木先解开草绳,放入穴中,打散土球,以免土球土与穴土形成隔离),然后培土,培土是扶正苗木,培好土后将苗木轻轻提起1~2cm,使根系自然舒展,与土壤紧密结合。苗木栽植后适当浇水,苗木栽植后要及时查苗、补苗,保证造林绿化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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