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医保办〔2023〕18号)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4年)》等相关规定,对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的昌都市普洛尔大药房,自即日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对未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日通藏药昌都销售店,自即日起中止该药店服务协议6个月,现予以公布。医保协议解除(中止)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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