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1-0004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4-09
- 标题: 西藏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19﹞30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0
西藏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9日
昌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藏环发〔2019〕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目标,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完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计划
(一)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1.严格核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规范开展界碑、界桩工作。2019年4月底之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昌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藏政函〔2018〕102号)的规定,科学地核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同时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对核定的保护区边界点进行规范地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保护区内标志排查及设置维护。
责任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参与
2.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
(1)2019年5月底之前,结合各自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形地貌实际情况,确立应围挡隔离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应设有明显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区域、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饮用水水源地等应配备相关隔离防护、宣传警示设施)。
(2)2019年6月-8月,集中完成围挡隔离土建施工作业,并建立完善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巡查维护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治理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专项排查及清理整治。各县(区)要认真总结2018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在2019年8月底前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完成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工作,逐一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养殖、种植、农家乐等)、排污口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各县(区)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牵头并落实,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2.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排查,结合本县(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加快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牵头并落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
1.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地级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并做好记录,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水质抽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2.公开水质监测信息。地级水源地每月、县级水源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3.开展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各县(区)应组织对已建供水管网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4.严防地下水污染。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一切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改造或设置防渗池,工业园区等区域要采取措施加强防渗处理并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牵头并落实,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四)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
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系统。供水单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建立完善预警监控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252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科学地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2020年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五)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1.定期开展饮用水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饮用水专项执法检查,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牵头并落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与
2.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源一档”并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广使用高科技执法手段,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实施计划,制定关键性工程专项方案,监督指导地方实施,并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各县(区)政府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抓紧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强化上下联动,守土有责,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各项关键性工程建设。
(二)严格督查考核。根据各县(区)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县(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考核结果应用。
(三)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保护水源地安全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反映公众意愿,建立水源地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作用,用好新闻发布会制度,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宣传保护成效,增强群众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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