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1-0003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3-04
- 标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19﹞20号
- 发布日期: 2019-03-05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昌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4日
昌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招商
引资项目会商制度(试行)
为从决策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领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我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昌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制度(试行)》。
一、会商主体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是依法组织开展环评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为昌都市招商引资、涉及环境敏感区、可能存在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隐患的项目。
三、会商程序
会商材料。会商主体应按时向昌都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项目选址、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产能、产品方案等相关材料。
会商流程和时限。会商主体书面提请昌都市环境保护部门启动会商程序并提交会商材料;昌都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启动会商时正式函告会商对象,受邀单位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参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昌都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在确定会商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商形式并通知会商对象,完成会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意见。
会商形式。昌都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
会商意见。会商意见聚焦项目选址、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明确说明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提出优化调整规划方案的具体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联防联控的措施建议。
四、会商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分析产业政策、产品方案、产能及生产工艺与政策相符性。
(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析规划、用地相符性。
(三)市林业局、文化(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析项目与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位置关系及建设的可行性。
(四)市水利局:审核水土保持、水资源评价等级和权限,确定防洪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五)市环境保护局:协助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确定项目环评等级和审批权限。
(六)其他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会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落地后出现的环保问题,并予以解释。
五、意见反馈
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会商主体报送的材料要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并出具会商意见,由市环境保护局对会商意见进行汇总并及时向会商主体进行书面反馈。
六、充分发挥会商作用
项目单位根据会商成果完善项目设计,说明会商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行业部门在召集审查相应报告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代表参加审查会,并将会商意见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推动优化开发、合理调控规模和转型升级发展,强化联防联控,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七、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行过程中如因行政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制度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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