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2018/11/27 1.2w 阅读 175 点赞
  • 索引号: v33899800/2020-0002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1-27
  • 标题: 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2018﹝2﹞号
  • 发布日期: 2018-11-28

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17年4月13日昌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7日《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文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昌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藏文社会用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语言文字,包括

(一)本市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内外驻市单位的名称、文件和电子公文文头、公章、牌匾、文字标志、会标、证件、横幅、标语、网站、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及以上部门和单位所制发的营业牌照、居民身份证、奖状、发票、收据、锦旗、公告、广告、宣传品等藏文用字;

(二)本市生产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及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藏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等藏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藏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及演出、影视屏幕等藏文用字;

(六)本市举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庆典、宣传活动等藏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共性、标示性的藏文用字。

第五条  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

(一)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双向翻译要遵循通顺、忠实、简洁原则,做到准确、规范、简练,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称等外,应当尽量采用意译;

(二)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标识、地名、大型广告、景点、车站机场标识、身份证、机关单位公章、文头、门牌、大型文体庆典活动,横幅、会标、标语、公告、布告等宣传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标志性用字,应当由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三)译文需要规范统一或产生学术性分歧的,由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藏文社会用字的规范标准: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应当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或乌梅体、朱匝体等;

(二)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

(四)藏文、国家通用文字书写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国家通用文字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国家通用文字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藏文在上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环;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其他文字的顺序排列;

(五)具有全国性统一规格牌匾、标志的单位,在保留原规格基础上,应当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添加藏文字。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藏语文字使用:

(一)市重要文件、报告的翻译,由市藏语言文字编译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娱乐场所等用语用字,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三)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五)地名标志、行政区域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等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机场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和民航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七)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家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等用字,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八)学校教学和校园文化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九)宗教活动场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执行本办法,在推进藏文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关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藏文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翻译不准确的;

(二)不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的;

(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字体大小比例严重失调的;

(四)藏文、国家通用文字排序不规范的;

(五)藏文出现错字、漏字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