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v33899800/2021-0007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9-24
- 标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20﹞76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5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9月24日
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康西藏2030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健康昌都建设的意见》《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健康昌都2030规划》精神,提高全市群众特别是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形成干部带动群众、机关带动社会的控烟良好氛围,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促进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养成,切实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也对全区各部门、各市(地)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既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更是努力提高我市居民健康水平,提升全民健康形象,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系列批示指示要求,齐心合力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控烟工作机制,并逐步在全市公共场所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危害,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建一批“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院”以及“无烟企事业单位”、“无烟社区”,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戒烟人群明显增多,在单位、公共场所吸烟明显减少,努力实现干部职工对单位控烟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学校师生对学校控烟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周围群众对单位工作人员控烟情况满意度达90%以上。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同志为副组长,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爱卫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工矿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同志具体抓。
四、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矿企业及各类公共场所等。
五、控烟场所
(一)全市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育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2.儿童福利院、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的室内外区域;
3.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5.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6.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7.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8.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客运站台;
9.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全市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合理划定室外吸烟区,吸烟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1.KTV、网吧、朗玛厅、酒店、餐厅等娱乐休闲场所;
2.长途客运汽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3.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三)划定室外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醒目的标志;
5.配置烟灰缸(盒);
6.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卫办统一规定。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六)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控烟规定不听劝阻的个人,由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0年10月31日前)。
深入开展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成立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昌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1月1日—30日)。
对照《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控制吸烟制度和对违反本《实施方案》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在控制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组建控烟监督员、巡查员和劝烟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控烟劝导工作;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的控烟教育与培训,提高控烟劝烟能力等,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专门的室外吸烟室。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31日)。
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责任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逐项督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对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成效不明显、不积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反促全市控烟工作顺利开展。
监督验收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控烟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
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和措施执行情况;
3.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6.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县(区)、本部门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控烟领导小组,将控烟工作和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院”以及“无烟企事业单位”、“无烟社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控烟工作纳入单位与干部职工工作考核的内容,对违反规定并给全市造成负面影响的,年终评选“双先”采取“一票否决”;对已取得“卫生单位”“无烟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采取“一次警告”“两次取消”。
(二)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控烟公益宣传和控烟健康知识宣传,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的健康教育,采取不同的控烟措施,让广大干部职工高度关注和充分认识吸烟的社会危害性,最大限度调动全市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学生参与控烟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干部、广大党团员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觉执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做好表率、树好样子。
(三)监督检查,巩固成效。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管理工作。市爱卫办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控烟工作,强化场所负责人控烟主体责任;要健全监督、考核、通报等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暗访,公布控烟工作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干部和群众举报,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成涉及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坚决确保控烟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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