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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18 1.9w 阅读 226 点赞
  • 索引号: v33899800/2021-000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11-18
  • 标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发﹝2019﹞82号
  • 发布日期: 2019-11-19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相关要求,市发改委结合昌都实际,制定了《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昌都市辖区内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照本服务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区收费标准;其余机动车停放场所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对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

1.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机场(干线机场除外)、车站及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等专业停车场;

2.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依法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以及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经营、管理、维护所需支出合理确定。

第六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长、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各停车服务经营者可实行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设备,或未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的停车场(点),按计次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点),可分别以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区分日间和夜间)。

第八条参考《昌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分布、人流量、功能定位等因素,将本市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三级。

一级区域。中心坝片区:强巴林寺以南、海南街以西,聚盛路以北(含道路两侧停车区域)、卧龙街以东(含道路两侧停车区域)。

二级区域。昌都西路:北起武警支队,南起银泰大酒店;海南街以东-深圳路(北至野猪坝大桥)-茶马路-胜利桥东侧;马草坝片区;达因卡片区;生格村片区;加卡经开区;其余十县主城区。

三级区域。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对处于二、三级停放区域并紧邻学校的停车场(点),按其所在停放区域等级上调一级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寒暑假期间除外)。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以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一)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行政执法、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抢修作业、卫生服务、环卫等车辆;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除实行本条款外,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免费停车时间的,按实际标准实行);

(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临时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要求,在机动车停放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价牌,用藏汉双语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服务价格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社会反映强烈、收费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处,未及时调处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予以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二级区域及以下区域标准,自行制定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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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